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与真某某、童某某、余某某(后面三人另案处理)因之前与被害人宋某某合伙经营游戏室亏本,便以购买越南冻牛肉为由,邀约宋某某合伙入股16万元,2018年7月23日,宋某某将16万元打到田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305205200********),后田某某等四人连夜驱车返回四川。回到四川后,因资金分配问题存在分歧,田某某等四人未对16万元进行分配,部分诈骗所得被田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田某某经河口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检查、辨认等笔录;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佳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方式1598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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