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刘某某得知被告人田某某要出售其贵******宝马轿车,便将此消息告知父亲刘某甲,后刘某甲与田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口头车辆买卖协议。同年9月4日前刘某甲分三次将购车款人民币28.8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支付给田某某,9月13日刘某甲根据田某某的建议为该车办理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0680元。随后刘某甲到贵阳市从田某某处将贵******宝马轿车开回石阡县使用。10月7日,田某某以需用宝马车去沿河县给哥哥接亲及拿车辆登记证来过户为由,到石阡县刘某甲处将宝马车开走,途中田某某发现车辆刹车片有问题,通过电话协商刘某甲同意田某某将宝马车送去修理。11月13日,田某某以24.6万元的价格将宝马车卖给马某某。11月25日,田某某向马某某出据车主全权委托书,用于车辆过户、提档。11月29日,刘某甲在贵阳市找到田某某要宝马车时,田某某故意隐瞒宝马车已卖给马某某的真相,与刘某甲签订了书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在11月29日前田某某将宝马车转交给刘某甲并过户,如田某某未履行应将购车款在12月2日内退还刘某甲。12月5日,田某某向马某某出据保险过户委托书。12月10日,马某某将宝马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2020年5月7日,刘某甲在多次向田某某要车无果发现被骗后到石阡县公安局报案。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刘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收条、转账记录、委托书等;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马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9.8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侯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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