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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员村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同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郴州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并于同日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在强制戒毒期间,认识了吸毒人员段某甲,得知段某甲的姑姑段腊荣与其是一个村的。因田某某患有**被强制戒毒十余天后保外就医。2018年2月份的一天,田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找到段腊荣,通过段腊荣获得了被害人段某丙(段某甲的母亲)的电话号码。2018年2月1日,田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段某丙,谎称自己有能力将段某甲从郴州市戒毒所放出来。同年2月23日,田某某再与段某丙取得联系,称其已帮段某甲打理好了关系,只要段某丙出20000元钱就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将段某甲从郴州市强制戒毒所放出来。同日,段某丙在郴州市苏仙区奥米茄酒店旁与田某某见面后,从郴州市建设银行取出10000元现金给了被告人田某某,当天下午,段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田某某10000元。田某某将20000元钱全部用于吸食毒品及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段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伟鸿

检察员助理:刘志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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