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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使用微信号twt66***(昵称“米粒”)和微信号ttt13146***(昵称“路路顺”),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可以帮人出境到柬埔寨、越南、老挝等地的虚假信息。

2020年8月7日,被害人洪某某看到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便通过微信联系田某某,表示要前往柬埔寨。田某某谎称去柬埔寨要在广西省南宁市中转,并约定待洪某某到达南宁市后支付一半的费用。次日,洪某某到达南宁市,按约定向田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9500元。田某某为继续行骗,又将洪某某骗至云南省西双版纳。此时,洪某某发觉被骗,田某某遂不再与洪某某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的母亲代为退赔9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马微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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