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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枣阳市**镇**院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5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8 月,被告人田某某在其表哥周某某的汽车配件活塞环生产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于2016 年8 月离职。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其原有的销售员身份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再通过报低价引诱被害人提前支付货款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某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俞某某人民币共计3.2877万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 年6 月,田某某与重庆肖某某通过微信****,以可以提供肖某某所需要的活塞环并要求其提前付款的方式骗取肖某某货款2500 元。田某某收款后直接用于个人挥霍,在肖某某向其索要货物或者货款时,将肖拉至黑名单。

2.2018年11月,田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安徽何某某货款5243元用于个人挥霍。

3.2019 年1 月,田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福建王某某货款8514 元用于个人挥霍。

4.2019 年5 月,田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湖北十堰的韩某某货款及包装费共计5520 元用于个人挥霍。

5.2019 年8 月,田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福建俞某某货款及包装费共计1.11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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