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满族,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拘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栋**单元**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温某某、廖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深圳罗湖区与被害人温某某见面,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帮温某某朋友办理小孩入学罗湖骗取温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6000元,后田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继续骗取温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15日,温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得知廖某某有车辆被扣押,田某某遂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把车取回,双方添加微信并保持联系。2019年5月16日田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以办事需要活动经费骗取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随后田某某继续于5月27日、5月30日骗取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3000元,田某某合计骗取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二0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壹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