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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田学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0********,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乡**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由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学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田学艺谎称买油罐车让黎某甲入伙,后以油罐车运营、修车、出事故、司机酒驾被罚款、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黎某甲人民币535300元;以安排黎某甲及其妻子、黎某甲的姐姐和姐夫(黎某甲、商某某夫妇)、黎某甲的朋友(李某某)到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挂职为由,骗取黎某甲人民币45000元。

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田学艺谎称买油罐车让黎某乙入伙,后以油罐车运营、修车、出事故、司机酒驾被罚款、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黎某乙人民币165000元;以安排黎某乙到唐山境界实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黎某乙人民币23000元。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高某某到唐山境界实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5000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冯某某到唐山境界实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刘某某到唐山境界实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刘某某的媳妇(鄂某某)到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挂职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17年年底,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崔某甲、崔某乙和张某某到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挂职为由,骗取崔某甲人民币15000元。2018年年初,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崔某甲到唐山境界实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崔某甲人民币28000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张某某及其媳妇、姐姐(高某某)到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挂职为由,先后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田学艺以安排曹某某及其媳妇、兄弟到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挂职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2.劳动合同、挂职安排协议、收条等;3.证人杨某某、田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高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崔某甲、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学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学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学艺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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