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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35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号**门**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在吉林省长春市,通过QQ冒充附近的人搭识居住在江阴的被害人方某某,并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其信任,虚构“没钱装修”、“没钱买衣服”、“没钱交房租”等事实,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手段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452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出具的调取证据手续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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