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分公司员工,山西省介休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路**园**号楼**单元**号,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路**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村**日租房内,被告人田某某虚构向他人放贷需要资金的事实,采用伪造车辆手续进行抵押并许诺给付利息等手段,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共计62.83万元人民币。田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在刘某甲、刘某乙的多次催要下,田某某陆续归还11.587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1.24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19年11月13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