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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虚构自己可以通过关系承揽济南市长清城区厕所工程的事实,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25000元。2020年3月16日、3月17日、3月18日、1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以上述理由分别骗取程某某2000元、5000元、1000元、1800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程某某3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程某某3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借条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赔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1年1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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