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居住在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4日、2019年1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毕某某(已判决)、赵(在逃)利用自成武县“阳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别克”牌商务轿车,伪造车主身份证件复印件,以车主的身份在陈某某处抵押借款,骗得现金人民币5.5万元。后毕某某将赃款退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窦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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