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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个旧市**街道**组**小区**幢**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从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押回再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明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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