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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园**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谎称能帮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高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邢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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