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1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8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1日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以其父亲生病借款为由,在取得**贸易有限公司**郭某某信任后,先后骗取**贸易有限公司巨额钱款。具体如下:
一、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其父亲生病为由,骗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8万元。
二、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以上述理由,骗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三、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以上述理由,骗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2万元。其中上述两次用于其父亲医药费部分为人民币62884元。
四、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以上述理由,骗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某已归还**有限公司人民币185300元。
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甲、汤某某、邱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冰、王磊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3122****;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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