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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1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2001********,汉族,中专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甲明知王某某、田某乙(均另处)等人利用盗取的QQ号实施诈骗,仍提供其微信号给上家,在被害人添加被告人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田某甲再以有急事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4800元。

2.同月29日,被告人田某甲明知王某某、田某乙(均另处)等人利用盗取的QQ号实施诈骗,伙同王某某、田某乙(均另处)等人利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查询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员田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金额共计6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0  8月 1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镇**号,联系电话: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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