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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路**排**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以有能力购买到法院拍卖的机动车为名,分别在本市石景山区等地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00元、王某某人民币105000元、张某某人民币70000元、李某某人民币65000元。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抓获,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陈某某、王某某对田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7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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