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1********,汉族,高二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1、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高安市**坊镇**村“魏家老店”食杂店内,冒充被害人魏某某外孙女骗取后者人民币500元和香烟。经鉴定,香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4.07元。
2、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奉新县**镇**村**组,冒充被害人李某某外孙女与李某某聊天搭讪,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000元。
盗窃罪:
2020年5月18日l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奉新县**镇**花园**坊对面),购买豆腐脑给被害人章某某食用并与之聊天。被告人田某某提出看下被害人章某某的金手镯,并继续与被害人章某某聊天以转移其注意力,后乘被害人章某某不注意将金手镯盗走。经鉴定,金手镯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660元。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晓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章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7794.0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清莲
检察官助理:郑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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