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行贿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0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现住吉林省**市***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08日被珠海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犯罪(共犯)经白山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由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江源区监察委补充调查,2019年11月25日江源区监察委补查重报,因该案疑难、复杂于2019年12月25日延期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因琐事与赵某某等人发生厮打,田某某背部被砍伤,**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田某某依据此鉴定意见获得赵某某家属40万元伤害赔偿款,田某某为感谢时任**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顾某某(主管司法鉴定中心,另案处理),通过汇款的方式送给顾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市中心医院门诊手、**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白山)公鉴(法检)字【2016】9号,田某某被殴打案的公安司法鉴定卷宗、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及银行明细、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李某某、强某某、陈某某、丛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行贿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