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鸡泽县**乡**村**胡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与其父亲田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来到济南,由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先后代理注册了济南**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9月,变更为济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母亲赵某某)、济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小学同学代某某)、山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妻兄周某某),由**公司为三家公司提供记账服务,**公司会计韩某某陪同田某某等人到济南市历下区国税局申领了上述三家公司的税控盘和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田某某带走。被告人田某某每个月将以上三家公司的发票记账联、抵扣联交给**公司用于代理记账并进行税款抵扣,然后由**公司申领新的空白发票再交给田某某。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青岛**服饰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金额10572646.82元,税额1797349.92元,价税合计12369996.74元; 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公司共计接受已证实虚开的射阳县**棉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金额9894850.96元,税额1286330.64元,价税合计1181181.60元;2016年4月至5月,长润公司共计接受已证实虚开的射阳县**棉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34600.12元,税额290497.98元,价税合计2525098.10元。
以上,被告人田某某共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3份,金额22702097.9元,税额3374178.54元,价税合计1607627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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