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经济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通化县**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任通化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期间,为了记录公司生产成本,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46.00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5张;
2.书证:刑事判决书、坦白说明、记账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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