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职业:河北**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医药有限公司担任平山县下属各卫生院(卫生室)药品配送员,田某某在2016年、2017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药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藿香正气水、颈复康颗粒、利巴韦林颗粒、诺氟沙星胶囊等药品,共计价值125334.39元人民币,田某某将药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平山县部分卫生院(卫生室)未收到货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散页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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