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榆林市西南新区**园**号楼**单元**,原系榆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区西部三辰**地板经销店店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在任榆林市景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西部三辰天格地板经销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其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在老板陈某某多次的催要下被告人田某某仍拒不归还货款。从2017年年底开始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陆续侵占货款374331元,后将侵占的货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归还其个人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尤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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