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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户委****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入职**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项目部担任出纳,2018年3月开始兼管财务工作。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田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私自通过其保管的制单U盾、复核U盾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多次将公司账户资金划至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高达14299977元,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共退还公司2299977元,实际侵占公司财产1200万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 年5 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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