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3********,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社区***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西某某人民法院审判,马关县人民检察于2020年5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在马关县****管理协会、马关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处理和部分费用代收工作。
1、2013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利用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车辆管理费不入账、私自收取违约金、风险保证金、罚款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217750元。所侵占资金已被其挥霍。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还人民币共计105000元。
2、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能帮助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向被害人杨某某、岳某某、山某某、殷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 32000元。被害人殷某某被骗钱款案发前已自行追回,其余三名被害人被骗钱款于案发后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任某某等四人的陈述;
3.证人姚某某等六十七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晋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66****。
2.卷宗十三册,含散卷,光盘10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