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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523***,单位地址广饶县***镇***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4********,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镇**村**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2018年7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号楼**单元**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2018年8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2019年6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2018年7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银监分局批准,在不具备面向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审计,200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有限公司吸收的有息债本金合计为969059234.98元,涉及的人数为6210人,涉及的人次为16267次。截止2018年7月2日尚未偿还的有息债本金为118060820.08元,涉及人数为1553人。被告人田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吴某某曾系该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曾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某、吴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系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住广饶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住广饶县**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住广饶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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