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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等3人组织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310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保靖县**镇**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921**********,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921**********,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42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安乡县**村**号。2016年5月因非法拘禁他人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并将同案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将该两案并案办理,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大厦**楼一茶馆内商量开设卖淫场所事宜,应被告人田某某的请求,被告人徐某某答应帮忙在其熟悉的长沙市雨花区**大厦**酒店内开客房用于卖淫活动,被告人徐某某获得人民币1000元和免费嫖娼的好处。后经被告人徐某某协调及提供2张他人身份证,被告人田某某在该酒店使用他人身份证开好客房用于卖淫活动。

客房开好后,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组织卖淫女冉某某、潘某某、任某某、栗辰兰、李某某共5人(均另案处理)在该酒店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4月17日23时许,经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安排,冉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该酒店2402房以19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冉某某自得1100元;潘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在该酒店2410房以14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潘某某自得600元;任某某与陈某乙(另案处理)在该酒店2509房以14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任某某自得700元;栗某某与尧某某(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房以12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栗辰兰自得600元。以上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记账本、微信截图、POS签购单、通话记录、有关照片、监控视频时间表及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单、、等书证;2、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及所附照片。3、证人刘某某、冉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任某某、尧某某、粟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徐某某共同组织5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丁某某、易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含光盘8张;记账本一个;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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