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土家族,初中,农民,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31979********,汉族,初中,农民,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3********,汉族,初中,农民,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储某某、熊某某、叶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储某某相约作毒品生意,后田某某邀约了熊某某,储某某邀约了叶某某。同年1月中旬,田某某、熊某某到湖北找到储某某、叶某某,四人商定由储某某、叶某某出资,熊某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四人一起运输毒品到内地贩卖牟利。同年1月24日,四被告人到达云南临沧市耿马县,1月27日到镇康县**伞镇。同年1月28日,经被告人熊某某联系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得一批毒品,熊某某到南伞工业园区接到毒品,之后交给田某某等人携带。后被告人熊某某乘坐刘开宏驾驶的云******银灰色现代牌轿车在前探路,被告人储某某、田某某、叶某某携带毒品驾乘叶某某的鄂******小车跟随于后,次日凌晨01时10分许,两车先后到达镇康县轩莱大桥头执勤现场,在执勤人员对云******银灰色现代牌轿车进行盘查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在执勤点前约70米处下车将毒品藏匿到路边,后四人被执勤人员抓获,并从田某某藏匿在一民居墙角的红白相间蛇皮口袋内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净重1992.5克;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18.7克,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1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储某某、熊某某、叶某某贩卖、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应当共同承担罪责,被告人熊某某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19年7月31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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