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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幢**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幢**单元**楼,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昝某某,曾用名“小雪”,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幢**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罗某某、昝某某、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开始,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共同经营直播平台“家族”,并作为“家族长”招募、管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昝某某等数十名女主播在“梦某某”、“初见”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通过主播在直播间招揽客户,客户在平台充值送礼物,再由主播加微信向客户发送淫秽视频作为送礼物的福利的模式谋取非法利益。主播和家族长按照比例从平台的礼物收入中分成获利,主播的日常分成金额由罗某某计算并发送计算结果给田某某,由田某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以及曹某某的支付宝从平台领取并向各个主播发放,获利1万余元。

其中,昝某某于2019年1月5日加入田某某、罗某某家族,昝某某通过上述模式共向观众发送淫秽视频10116部,获利7921元,其中1月5日至案发共计4000余部。李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加入田某某、罗某某家族,李某某通过上述模式共向观众发送淫秽视频735部,获利7815元。上述视频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审查,认定为淫秽视频。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归案。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昝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赃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苏某某、樊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罗某某、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

5.鉴定意见:婺城公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罗某某、昝某某、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昝某某、李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培培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罗某某、昝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候审,联系方式为 186********.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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