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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2019年11月27日何某甲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园**。2015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丙、何某甲、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田某某、何某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到平罗县城关镇七一广场卓越网吧上网,因吴某某向网管许某某索要身份证未果,何某甲、田某某、何某丙同吴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侯某某先后拉至网吧外拳打脚踢,吴某某使用裤带抽打被害人,何某丙举起自行车砸被害人。2019年10月30日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头皮裂创评定为轻微伤,许某某头皮裂创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丙、何某甲、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丙、何某甲、田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丙、何某甲、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丙、田某某涉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田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何某丙、田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丙、何某甲、田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0952****、1870967****、1300790****)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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