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因无经济来源,产生了盗窃机井房内电缆卖钱的念头,其从2月份至12月份,骑自行车沿路寻找村边机井房,趁夜间无人时,进入机井房内,利用预先准备的扳手、剪刀、钳子、改锥等工具,将电箱内及电箱与水泵、电闸之间的电缆线剪断,用壁纸刀剥皮后将铜芯抽走放入随身背包内,后将铜芯卖至流动商贩处,共计作案4起,盗窃铜芯电缆线价值3617元。
1、2019年2月份某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沿路骑行至衡水市开发区**乡**村,破坏该村机井房内使用中的变电箱,将电箱内15米电缆线内的铜芯剥出后盗走,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3元。
2、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沿路骑行至衡水市桃城区**镇**村,破坏该村8处使用中的机井变电箱,将变电箱与水泵之间共计65米电缆线内的铜芯剥出后盗走,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79元。
3、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沿路骑行至武邑县**村村西,破坏**村使用中的5处机井房、**村使用中的2处机井房,将井房内连接水泵、互感器共计200余米电缆线内的铜芯剥出后盗走,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北翰林村被盗电缆线价值1292元,史河沿村被盗电缆线价值353元。
4、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沿路骑行至沧州市**镇**村,破坏该村使用中的4处机井房,将机井房内共计120米电缆线内的铜芯剥出后盗走,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锥、扳手、壁纸刀、铁锹、钳子、剪刀、自行车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3.证人周某某、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破坏手段盗窃电力设备部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破坏电力设备,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怀斌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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