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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镇**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园**房。2003年11月11日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凌晨、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两次驾驶红色三轮助力车,到青岛市城阳区**路地铁站工地窃取脚手架钢管百余根,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栋松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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