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尼山镇**村东**巷**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旧五中附近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与“老诚”共谋去东胜区旧五中劳务市场北面的建筑工地盗窃财物,并准备了改锥、手电、手锯等作案工具。
当日23时许,二人翻墙进入盛世豪庭小区6号楼至8号楼的地下车库,被告人田某某负责在一楼放风;“老诚”负责剪断电闸箱上已连接并投入使用的电缆线,并将电缆线转移到距离案发现场几十米且隔音较好的一处库房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58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民警在案发地点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