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7〕5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坪**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有限公司内务柜区,窃得被害人余某某价值人民币4620元的iphone7plus手机1部以及内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等物的棕色钱包1个。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等;
2.书证: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叶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代理检察员:万方鹏
2017年11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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