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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现住:白山市浑江区*-*楼。无职业。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7月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8年6月5日、同年7月12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现已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7月5日22时许,趁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商店内无人时,撬窗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避孕套及其他商品,后踹坏商店后门离开。该店用于经营的同时也用于被害人姜某某家庭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不予认定通知书、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三、视频资料;

四、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五、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卓

2018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四册,共陆拾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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