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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7时30分许,在武汉市江汉区**路**水果店门口,趁店内无人注意之机,将水果店老板被害人汪某某放在水果店门口电子秤下面抽屉内的备用金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追回赃款人民币350元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照片等物证;2.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2017)鄂0103刑初1557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扣押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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