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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为昌乐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盗窃于2012年8月17日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田某甲到昌乐县**镇**村田某乙家玩,下午15时许,田某甲到田某乙家西房屋盗窃田某乙放在衣橱内的现金43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2.证人史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退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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