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寿光市**街**路路口东南角王某某的新蕾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处,盗窃新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050元。
2、2019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寿光市**街**路路口东南角侯某某的“手擀面”面馆内,盗窃金立手机一部,价值206元。
3、2019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寿光市古城街道怡锦苑社区南沿街楼杭州**处,盗窃李某某小鱼儿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906元。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善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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