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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宿州市**公司灵璧分公司长途客车驾驶员,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路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长途车至蚌埠市长途汽车中心站站内后,见停放在其旁边的号牌皖******长途汽车车内无人,便将该车车门气阀扭开,打开车门,将车内行车记录仪盗走。

二、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长途车至蚌埠市长途汽车中心站站内后,见停放在停车场东侧围墙下的号牌皖******长途汽车车内无人,便推开车门上车,盗走车内黑色手套、人民币10元。被告人田某甲下车10分钟后,又返回该长途车上,从车上盗走茶叶一盒。

三、2019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长途车至蚌埠市长途汽车中心站站内后,登上号牌皖******长途汽车,盗走车上空调遥控面板。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田某甲在蚌埠市长途汽车中心站被民警抓获。民警于同日及同年8月26日,从田某甲处扣押被盗行车记录仪、茶叶、空调遥控面板及人民币5.6元等财物。案发后,民警将被盗行车记录仪发还被害人朱某某,将被盗茶叶、空调遥控面板、人民币5.6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同年8月22日,被告人田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谅解书;

2.证人田某乙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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