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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盗窃于2012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理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逮捕(后因未成年不起诉);因盗窃于2013年6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理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7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高塘街一电线杆旁,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宝骏越野车内现金200余元。

2.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大同村后顾79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伊莱特轿车内的黄金叶(天叶)卷烟3包、中华(硬)卷烟1包、凤凰(细枝)卷烟3包(价值共计人民币444元)。

3.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高塘村359号路旁,窃得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长安面包车内硬币人民币2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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