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沂水市**镇**村**号,无业。2017年6月30日,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3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环翠区张村镇蓬莱小区菜市场门口对面,趁被害人王某某进入市场买菜之机,将其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及车座内的苹果5S手机、iPad2充电器盗走。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田某某所盗窃的电动车、手机等;2.书证:人员简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肖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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