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9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县**乡**村**号。2015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1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兰州市**区**山一马路边,趁刘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2070元,作案后,在兰州市**区**幼儿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回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抓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蓉、朱睿
2015年8月25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
2、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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