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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1********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因无钱使用,便通过其在网上购买的大众牌汽车开锁工具HU66,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内实施多起盗窃大众牌汽车车内物品的行为,涉案金额3200余元,用于平时开销。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至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十六号院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渝FN****黑色大众牌途观型越野车车门打开,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至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二十号院内,将被害人胡某某的渝F3****红色大众牌速腾型轿车内的人民币200余元盗走。

2020年10月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至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二十三号院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渝AM****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型轿车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盗走。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田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12月17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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