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在绥阳县青杠塘镇街上敖某某家盗窃了两部手机及160余元现金;2020年3月24日凌晨,田某某在绥阳县旺草镇大陆手机专营店内盗窃手机25部。经鉴定,27部手机价值合计338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余某某、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40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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