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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址为:安龙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安龙县**街道**村**组**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五菱货车来到安龙县**街道**道建筑工地,将冯某某堆放在工地上价值4981元的127根钢管(3米长的钢管107根,3.5米长的钢管20根)和34根钢筋盗走。

同时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黎某某、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田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娟

检察官助理 徐源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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