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0********,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2年5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佃户屯集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路西,窃取被害人崔某某的“长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电动三轮车于2017年7月21日的购买价格为5800元。
2020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纬四路东头佃户屯集上,窃取被害人曹某某的“喜临门”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在田某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纬四路与临商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15元。该电动三轮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曹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捌张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 爽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本案的全部证据和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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