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址:定州市北城区**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间,采取翻窗溜门、顺手牵羊等方式,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山东省莱阳市多家店铺窃取店内外财物,共计作案7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2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破后,已发还山地自行车一辆。
1、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兰州拉面店内,窃取店主马某某现金30余元,饮料一宗。
2、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在莱阳市**街食尚自助涮烤百汇火锅店内,窃取店主冯某某现金900元。
3、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在莱阳市**街食尚自助涮烤百汇火锅店内行窃,未窃得财物。
4、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在莱阳市**街食尚自助涮烤百汇火锅店内,窃取店主冯某某南京香烟6盒。
5、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在莱阳市**路**小媳妇烧烤店东面招待所门口,窃取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450元的山地自行车一辆,案破后被追回发还。
6、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在莱阳市**烤鸭店内,窃取店主张某某现金21元。
7、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莱阳市**路洪源宾馆内,窃取店主郭某某现金9元,香烟一宗;窃取旅客刘某某内有现金10元的手提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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