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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荥阳市瀚宇天悦湾**小学南200米处路边的一辆浅蓝色踏板七星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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