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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贵州省**县,现住贵州省**县**镇**村**沟**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为图财,翻窗进入仙游县鲤南镇玉塔村山仔头26号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黄某乙察觉,被告人田某某便逃离现场。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陈伟洪

检 察 官 助 理:刘剑锋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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