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于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逃)在无石家庄高新区东羊市村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强抢东羊市村旧村街道改造工程,后其于2015年8月8日8时许,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逃)等十余人持红缨枪、铁管、镐把等工具到石家庄高新区东羊市村滋事,后田某某、薛某某(在逃)无故殴打东羊市村街道改造协调员二人,致二人受伤,经鉴定,二人之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时视频录像截图、东羊市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委托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被告人田某某辨认同案犯笔录及照片、
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思晨
2015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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