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环县育才路与滨河路交汇处,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马师汽车装潢有限公司”门前的甘M8****号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车门未上锁,随后田某某离开现场到环县“酷漫”网吧上网。次日凌晨3时许,田某某产生盗窃该车车内财物的念头,遂驾驶摩托车返回现场,拉开副驾驶车门,将该车前排储物箱一黑色手包内的4200元盗走,随后又拉开该车后备箱,盗窃金中支“中华”牌香烟1条、双中支“中华”牌香烟7条,然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田某某盗窃数额9400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环县烟草专卖局便函,谅解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田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田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鸿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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